單位稱:勞動合同只是為了應付檢查,職工不用留底
2011-03-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李某于2010年3月到沂水縣某服裝公司工作,在與公司約定好工資、福利等待遇后,雙方只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李某向公司提出自己也應保留一份時,得到的答復卻是:簽訂勞動合同只是為了應付檢查,個人手里拿著沒用。李某擔心自己手里沒有勞動合同,以后有什么糾紛時對自己不利,于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求助,想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后,應各執一份,并妥善保管。最終,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該公司與所有職工又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并交付給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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