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建立勞動關系應以事實勞動為準
2011-01-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傅某到濟南某醫院工作后,僅領取勞動報酬,她的檔案和社會保險費一直由另外的單位管理和繳納。在這種情況下,傅某到底與誰存在勞動關系呢?
傅某于2002年7月到濟南該醫院工作,直到2009年9月。期間,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傅某的社會保險費一直由萊州某醫院代繳,濟南該醫院僅每月向傅某支付勞動報酬。2009年11月2日,傅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濟南該醫院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與自己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經審理,裁決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濟南該醫院對裁決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濟南該醫院答辯稱,傅某的檔案和社會保險等均由萊州某醫院管理和代繳,因此,傅某與萊州某醫院存在勞動關系,與自己未建立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上述規定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提供勞動作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雖然傅某的社會保險賬戶在萊州某醫院名下,但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傅某在濟南該醫院工作,其為該醫院實際提供了勞動,故應認定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據此,法院判決:濟南該醫院與傅某于2002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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