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年卻只簽一年合同
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今年請了個假出去一趟,回來后居然被解雇了。一怒之下老員工將公司告上了法庭。他抓住公司10多年來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這一點,要求賠償。公司方雖矢口否認,但始終拿不出證據,只能敗訴。
工齡10余年,只簽一年合同?
這名狀告公司的老員工姓孫,今年38歲,紹興縣楊汛橋人。據孫某介紹,從1998年5月5日起,他就開始在鎮上一家實業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始終沒有提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直到今年1月7日,公司才與他簽訂了一份合同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
然而,在今年8月1日,在孫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實業公司竟然對他按自動離職處理,停發工資、停繳社保。公司給出的理由是:在6月16日,孫某只向公司口頭請假了三天去旅游,三天后超假一個月都沒來上班,也沒有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公司續假,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
沒給任何解釋機會,一次“表現欠佳”就被服務了10多年的公司“休”了,孫某自然怒火中燒。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孫某于9月25日向紹興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2008年實施的《勞動法合同法》,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的工資共計26211.64元。
不過,法庭上企業方面給出的說法卻完全相反。該公司表示,從2004年3月起至今年7月,企業一直在為孫某繳納工傷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2008年6月至今年7月一直在為其繳納失業保險。此前也一直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就在今年年初剛與孫某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當法庭讓企業主出示以前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時,該公司卻稱,2010年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因年限較久,企業無法找到。對于這一說法,法庭未予采信。
法院判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法庭認為,孫某在該實業公司工作了10多年,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在2010年之前公司始終都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屬于企業違法用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孫某在2008年2月到12月期間可得到雙倍的工資。
經過審理,法官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最終判決,該實業公司應支付給孫某2008年2月到12月期間未簽訂合同二倍工資中的未支付部分,共計2621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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