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混亂不安排錢合同,怎么辦?
2011-01-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問:2009年1月,我應聘到一家大型加工企業從事車間質量檢驗工作,但因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十分混亂,一直未同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律師,該企業的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嗎?
律師解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企業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了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為書面勞動合同不僅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且清楚地記載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勞動爭議糾紛的及時解決。
結合本案,該企業未依法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做法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同時,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該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與您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如果該企業沒有辦理保險手續的,還應依法為您繳納社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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