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在大多數人的工作生涯中,都有過換工作的精力,在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可能是企業主動辭退,也可能是勞動者自己主動提出。今天勞動法律網小編主要為大家講解個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這一問題,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個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
(1)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另外,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1996年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的《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如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解約經濟補償金。
三、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都知道的辭職,根據上文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勞動者有自由選擇權,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辭職這種行為,如果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損失,不僅沒辦法獲得經濟賠償,還要賠償用人單位相關損失。針對個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登陸勞動法律網站進一步了解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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