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一兼多職”?
摘要:《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小時工可以一兼多職嗎,看具體的案例介紹。
10月22日,在河南省駐馬店某醫院做保潔工的何某找到筆者,向筆者反映積在自己心頭多日的煩心事。一年前,何某和這家醫院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上午,何某每天在醫院做4小時的清潔工作,工資一日一結。雖然工作辛苦,但閑不住的何某想多一份收入,于是又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下午時間工作的勞動合同。不料,這份合同給她引來了麻煩。
一年來,何某在兩個單位之間跑來跑去,漸漸感到體力有些不支,9月底她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負責人知道此事后大發脾氣,認為何某沒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人選,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要求其賠償。這位負責人怒氣沖沖地說:“簽了兩份勞動合同,別以為公司不知道。”何某委屈地反駁說:“我是小時工,簽兩份勞動合同何錯之有?”然而,公司不聽她辯解,要求她按時歸崗,不然要訴諸法律,嚇得何某不得已又回到公司打掃衛生。
“醫院的工資高些,不想辭了那頭,可是這邊也不放人,這如何是好。”何某感到很疲憊又很無奈。同樣是小時工的呂某近來也遇到類似的尷尬事。家住駐馬店驛城區的呂某精通電腦,幾個月前他與一家電腦培訓學校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約定每周他給學生講3次課,每次2小時,每小時100元。9月份,該市的另一家電腦培訓學校也找到了呂某,同樣要求他每周給學生講幾次課,由于時間不沖突,呂某很快就和這家學校新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不曾想,這兩家學校存在競爭關系,得知消息的一家培訓學校要求另一家培訓學校要么解除與呂某的勞動合同,要么賠償損失,夾在中間的呂某一時無所適從。
隨著社會的發展,從事小時工的自由職業者越來越多。法律都賦予他們什么權利?帶著這個問題,日前,筆者采訪了勞資糾紛方面的法律專家。長期受聘于工會的張律師告訴筆者,《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該法同時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且,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從總體上看,小時工隨時解除合同、要求15日內結酬、要求工傷賠償都是法律給予的正當權利。因此,何某、呂某二人大可不必煩惱,他們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完全可以據理、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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