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索要加班費引出法律問題
北京市朝陽區的郭女士元旦期間與家里的保姆鬧起了別扭,原因是保姆向她索要1月1日至1月3日這三天的加班費。郭女士不解,當初簽訂的協議中并沒有涉及加班費的內容,家政人員有權向雇主討要嗎?
保姆元旦索要加班費
2010年11月,郭女士經朋友介紹雇了一名保姆,并與保姆簽訂協議,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休息4天。今年元旦期間,由于郭女士和丈夫都要加班,原打算回老家的保姆也被迫繼續在家做家務。
保姆提出,元旦休假期間繼續帶孩子、照顧老人、做家務,也應算是加班,也應支付加班費。想到保姆平時既勤快又辛苦,郭女士給了保姆500元作為加班費,但郭女士仍有疑問,“保姆要加班費,有什么依據嗎?”
雇傭保姆屬勞務關系
針對這個問題,筆者咨詢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工作人員嚴小虎。嚴小虎表示,保姆和雇主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屬于雇傭關系。《勞動法》的適用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雇主和保姆之間是一種雇傭關系,所以不能適用法定節假日工資等待遇。
只有當保姆與家政公司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被家政公司派遣到用工家庭工作,保姆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社保、工傷、加班工資、帶薪休假等應享有的待遇。
嚴小虎說,家政服務公司屬于特殊的用工形式,并不是因為保姆的身份而不能享受節假日的工資待遇,如果保姆所在的家政服務公司實行的是員工制,保姆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那么保姆在節假日期間的加班費用應該由該公司合理支付,否則現行的加班工資規定無法覆蓋這一類保姆。因此,郭女士與保姆之間屬于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加班費問題還需協商
既然與家政公司形成勞動關系可享受諸多福利,為何一些保姆選擇直接與用工家庭建立勞務關系呢?嚴小虎指出,這與保姆法律意識淡薄、家政公司收取較高中介費以及用工家庭對保姆的信任度有關。
嚴小虎建議,雇傭雙方可將加班費如何支付等問題,在形成勞務關系之初就寫入用工協議,出現糾紛后有據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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