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職工休年假 工會調解給補償
上一天班休息一天的超市促銷員裴女士,在離職后到調解中心申請維權,要求原單位支付其在職期間未休年假的補償款。昨天,她告訴媒體,本來是抱著試試看的心理去的,沒想到在工會律師的幫助下,竟得到了2400元年休假補償工資。
2009年7月,42歲的裴女士到北京打工,經朋友介紹被某食品公司聘為超市促銷員。經過一段時間的試用,公司正式聘用她,并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裴女士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上一天班休息一天。
今年春節后,裴女士從食品公司離職。因在職期間沒有享受過年休假,她來到北京市豐臺區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間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工資2400元。工會調解員、北京吳律師、吳律師兩位律師接受了她的維權申請。
開庭調解時,食品公司的于主任早早就來到調解室。面對裴女士的補償要求,他覺得很奇怪:“公司對她這種超市促銷員實行的都是上一天休一天的綜合計算工時制,這是在勞動合同里已經約定的。既然她隔一天就能休一天,一年中有一半時間在休息,就不應該再享受年休假了。”
吳律師、吳律師兩位律師說:“國務院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并沒有規定綜合工時制度不享受年休假,所以,無論綜合工時制還是不定時工時制,與標準工時制一樣,都是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并不影響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執行。”
經過兩位工會律師耐心釋法,于主任終于明白,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于是同意向裴女士支付年休假補償工資2400元。近日,裴女士已拿到了這筆錢。
針對這起勞動爭議,吳律師、吳律師兩位律師告訴媒體,無論實行哪種工時制度,只要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為了不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的年休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對其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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