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職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7-04-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年隨著勞動糾紛案件的增長,其中單位起訴要求職工承擔賠償責任的案子也越來越多,結合多年辦案經驗現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歸責原則、賠償方式、賠償范圍總結如下:
一、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1、用人單位損失額確定后,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四、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勞動者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該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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