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成本提高“不怪”勞動合同法
7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的媒體會上表示,對于企業和雇員,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程度是不平衡的。“本意是保護勞動者,但可能最終損害了一些勞動者的利益”。
媒體發現,這類觀點近年來并不少見。不少企業界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受訪時認為,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存在過度保護的情況,到了該修訂的時候。
目前,勞動合同法究竟合理不合理,其施行效果是否與立法部門的立法初衷相一致?媒體采訪了有關企業家、勞動者和立法專家。
企業
部分條款給人鉆空子
“不管什么企業、哪個崗位,勞動者隨時都可以離開,但企業要炒一個員工難度比較大,表現好的員工很難炒,表現不好也不好炒”,“有些員工不干了,未滿足要求就老是打官司,企業為處理這些官司天天疲于應付”。全國政協委員、星河灣集團董事長黃文仔結合自己所在的房地產行業的情況如是說。他認為,目前的勞動合同法部分條款留下一些空子可鉆,會被個別人所利用,使得企業經常擔驚受怕,最終出現雙輸局面。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乳源瑤族自治縣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張XX說,當前,不少企業的經營環境不太好,實體企業的競爭力下降,政府在想辦法減稅減費,但勞動合同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和勞動者的擴大就業。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生產環境、生活環境我也非常贊同,包括我們企業都是按要求去做的,但有些規定‘僵化了’”。
張XX舉例說,有的員工表現不好,企業要給他調整崗位卻很難,有的員工不用心,出工不出力,但企業要征得其同意才能調崗,不同意就不能調,這實際上回到了以前國有企業的老路上去了,是一種過度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工商聯副主席、清遠市工商聯主席、廣東進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賴XX也表示,有些員工“喜歡來就來,說走就走,或者是其他企業給的工資高一點就馬上走了,包括企業出了錢培訓的員工”。
還有人認為,現行勞動合同法是以標準工時制為基礎,不適合靈活用工。對于外向型的以加工貿易為主的企業,在沒有訂單的時期會比較為難。此外,薪酬的過快上漲可能造成企業成本上升,使企業遷至其他國家,最終減少勞動者就業機會,損害的還是勞動者的利益。
勞方
若修法還應加強對勞動者保護
全國人大代表張曉慶是湖南某某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自稱屬于“農民工”群體。她說,目前農民工繳納社保的情況是,正規公司都會按規定繳納保險金,但是打零工的幾乎沒有企業繳納社保。她認為,勞動合同法若要修改,還應當明確,農民工出來打工跟普通職工一樣簽訂勞動合同,如果雇傭農民工半年或1年以上,企業必須給農民工購買各種保險,“只要有工商登記的公司,都必須這么做”。
她還認為,勞動合同法應明確要求工資增長要跟上經濟發展水平。現在物價高,工資一年漲幾十塊錢根本跟不上生活水平的變化,所以建議農民工工資逐年增長的比例要大一些。
對于能不能通過修訂勞動合同法來實現為企業減負的目的,全國人大代表、深圳某某電子有限公司車間副主任易XX告訴媒體,她更希望國家為企業減負,比如加大對企業的減稅力度。“企業發展好了,才能有條件給員工更好的待遇,我們工人的生活也會有改善。”她說。
專家
應該對勞動者傾向性保護
“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勞動合同法。”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系主任、教授姜X昨日接受羊城晚報媒體采訪時說。姜X曾參與勞動合同法等多部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起草和論證工作。
姜X介紹,勞動合同法立法的初衷是通過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達到勞動關系的協調和穩定。她說,勞動關系最大的特點是雙方主體地位的不對等,勞動法律對勞動者進行傾向性保護,不光在我國在世界許多國家也是這樣的。
至于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不說明原因辭職而企業很難解雇工作不努力的職工的觀點,姜X說,在現今社會里,當勞動者不愿勞動時,不能強迫他勞動,禁止強迫勞動是各國在勞動法中都予以確定的基本原則。姜X同時表示,一般的勞動者提前30天可以向企業提出辭職,但勞動合同法也有服務期制度和違約金制度,比如說受到企業專門培訓過的勞動者,就不能隨意辭職,如果辭職要繳納違約金,還有,對于一些掌握企業商業機密的勞動者也不能隨意辭職。
至于標準工時制的問題,姜X說,這并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而是由勞動法規定的。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問題,勞資雙方可以根據工作和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約定,所以并不是說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標準工時制。
對于薪酬過快上漲可能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削弱競爭力的說法,姜X認為“站不住腳”。她首先指出,勞動法規定了工資制度,而勞動合同法只規范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問題,并不涉及工資問題。其次,雖然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了工資可以由企業與工會通過集體協商確定,但現實情況是勞動者工資由企業單方決定比較普遍,企業往往根據生產效益、市場供求關系、物價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決定。近年我國勞動力人口持續下降,招工難已成常態,物價等生活成本不斷上升,這些因素是推高工資上漲的主要原因,而非勞動合同法。
姜X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8年來,僅在2012年做過一次修正,主要涉及勞務派遣方面的內容,目前來講對勞動合同法還沒有修訂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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