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不受勞動法保護? 業內:簽勞務合同
全市各級法律援助中心連日來不斷接到求助,內容均為返聘人員因出現工傷而遭突然辭退難以維權。
李師傅是本地人,去年退休后應聘到一家效益不錯的公司干起了老本行——會計,因為待遇較為豐厚,李師傅并未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春節后上班第一天,李師傅興沖沖趕到公司上班,卻收到了老板的辭退通知。李師傅十分窩火,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遭公司拒絕。李師傅來到市法援中心求助,卻得知公司不用支付他任何經濟補償金,因為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合同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不適用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據法援工作者介紹,春節后是企業用工高峰期,不少企業認為,雇傭知識豐富、閱歷深厚的退休職工,不但穩重可靠,還可以有效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部分身體健康的退休人員樂意退而不休。但是,發生糾紛時,返聘人員維權沒有依據。
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系的終止年齡,簽訂勞動合同無效。
針對越來越龐大的退休打工族,他們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市法律援助中心提醒,退休再就業時應注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周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后遇到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舒泉清 馬劍)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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