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實際解除 員工下崗終獲補償
本網訊(彭俊) 專營店停業了,員工只好下崗。面臨困境的員工應如何維權?日前,寧國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翁寅支付原告楊冬經濟補償金4500元,退還楊冬合同保證金3000元,為楊冬辦理務工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繳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
2007年6月7日,楊冬與寧國市卓爾鉆石專營店(該字號未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月工資為1000元,并交納合同保證金3000元。卓爾鉆石專營店于2006年9月7日成立,2011年4月29日注銷,系個體工商戶,業主為被告翁寅。
2011年下半年,因租賃的門面房到期,楊冬離開該鉆石專營店,在寧國市金克拉珠寶專賣店工作,該珠寶專賣店位于寧國市津河路巫山商場一樓,于2008年5月23日成立,業主為翁寅。2012年2月8日因門面到期,楊冬未繼續在該專賣店工作。2012年2月20日,楊冬向寧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寧國卓爾專營店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600元,補辦2007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間的養老失業保險;支付2007年6月至2012年2月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33600元。寧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500元;為申請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并繳納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間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367.82元。2012年4月25日,楊冬向寧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受理后以寧國市金克拉鉆石專賣店已注銷為由,于當日決定不予受理。后楊冬向寧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濮陽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4500元、為其補辦2007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間的養老、失業等保險;賠償楊冬2007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3600元。法院認為2007年6月至2011年下半年安徽寧國市金克拉鉆石專營店的負責人系翁寅而非周濮陽,判決駁回原告楊冬的訴訟請求。2013年3月8日,楊冬向寧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再次提出申請。該委于當日以仲裁主體不適格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楊冬遂再次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個體工商戶被注銷的,在注銷前該個體工商戶應當承擔的勞動用工責任仍應由業主承擔。本案中,楊冬于2007年6月至2011年下半年在安徽省寧國市金克拉鉆石專營店工作,后非因楊冬本人原因于2011年12月1被安排至寧國市卓爾珠寶專賣店工作。2012年2月8日,因翁寅租用的門面到期,楊冬未繼續在寧國市卓爾珠寶專賣店工作,雙方勞動關系已實際解除。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楊冬主張經濟補償金4500元,予以支持。翁寅作為業主,為楊冬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是其法定義務,期限應確定為2007年6月至2011年11月。楊冬要求翁寅為其補辦醫療、失業保險的訴請,因無相關法律及政策依據,不予支持。安徽省寧國市金克拉鉆石專賣店在2007年6月7日招用楊冬時,以合同保證金的名義向原告收取人民幣3000元,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業主翁寅應予退還。遂判決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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