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公司欠繳養老保險引爭議 工會援手助員工拿回補償
為索要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補償金,武先生離職后求助工會幫助。日前經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武先生與北京信立強勞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一次性支付武先生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養老補償金共計4663元。
武先生1998年8月出生于河北省易縣農村,2012年3月辭職前,被北京信立強勞務公司派遣到北京郵區中心局任分檢員。
2012年9月21日,因勞動爭議糾紛,武先生與勞務公司代理人,在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室,分別陳述各自的意見。
武先生稱,他自2006年8月31日入職北京信立強勞務公司,后被派遣至北京郵區中心局任分檢員,2012年3月辭職。期間2006年8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單位沒有依法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現要求勞務公司按法律規定予以補償。
勞務公司代理人對此表示,單位是2010年開始為武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的,之前因國家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給農業戶口的職工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所以單位沒有為武先生繳納,現公司同意根據國家政策予以武先生補償。不過勞務公司認為武先生的入職時間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上的時間認定為2008年10月1日,而不是武先生主張的2006年8月31日。
經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調解,勞務公司與武先生當日達成調解協議,勞務公司一次性支付武先生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養老補償金共計4663元。該勞動爭議糾紛圓滿解決。
糾紛解決后,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解釋說,武先生的養老補償金計算時間之所以從2006年10月1日起計算,是因為在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明確約定,雙方勞動關系自2006年10月1日起確立。雖然武先生稱他是2006年8月31日入職的,但未提供有效證據,對此,調解委員會未予支持。
此外,該調解員還指出,目前確實有用人單位先用工,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而且補簽的勞動合同上的日期,大多是補簽當日的時間,而不是勞動者實際入職時間,這無疑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勞動者今后與單位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拿不出實際入職時間的有效證據,仲裁或法院只能依據認定雙方所簽勞動合同上的時間,予以處理。因此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注重收集自己實際入職時間的相關證據,以免其合法權益受侵。(本報記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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