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縣實施失業保險計發新辦法
2012-09-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的社會功能,今年以來,江蘇省沛縣縣委、縣政府把實施失業保險新辦法作為為民辦實事工程,強化政府責任,提高待遇標準,拓展服務功能。
根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沛縣失業保險金改為新的計發辦法,即: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年限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實行失業人員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指數上漲動態補貼機制,會同縣計經委、財政局、物價局,實時掌握消費物價指數變動,及時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發放一次性物價補貼。(唐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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