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自愿不繳社保,單位可免責?
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如果職工拒絕辦理社會保險,單位便沒有強求,職工工傷后,單位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其工傷待遇,是否可以獲得法律支持?
2006年11月,崔某進入濟南某物流公司從事吊裝工作,雙方于2007年6月1日簽訂了期限為1年的勞動合同,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合同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2008年6月4日10點左右,崔某在工作中不慎砸傷左手。為此,崔某住院治療12天。2008年8月4日,崔某被認定為工傷,2008年9月10日被鑒定為8級傷殘。崔某受傷前,物流公司未為其繳過社會保險費,2008年7月開始為崔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09年5月。崔某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255元。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物流公司共支付崔某工資14573.81元。2009年5月19日,崔某因不同意物流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而離開單位。2009年12月,崔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經審理,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物流公司支付崔某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的雙倍工資差額14573.81元及相關工傷待遇。物流公司不服,向歷城區法院起訴。
庭審中,物流公司辯稱,簽合同時,崔某堅決不同意由單位代繳相關保險,并要求將社會保險補償每月185元隨工資發放,承諾相關后果與單位無關,因此,公司沒有義務承擔其工傷責任。
法院認為:2006年11月至2009年5月19日期間,物流公司與崔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2008年4月30日雙方所簽勞動合同期滿后,物流公司應與崔某續簽勞動合同,無故不簽應依法支付崔某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4573.81元。2009年5月,崔某以不同意物流公司調整工作崗位而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物流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支付崔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據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物流公司支付崔某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間雙倍工資差額14573.81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255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716元(2194元×1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3880元(2194元×20個月)。
下一篇:雇主更換,合同不變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