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更換,合同不變
問: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當時勞動合同訂的是“業務員”崗位,但換了老板之后,情況起了變化。因為新來的法人代表處處看不慣我,揚言要將我趕走,現在他口頭宣布,將我換到“后勤”崗位上工作,工資也降低了許多。我找他理論,他竟說,現在法人代表已經更換,原先合同約定的崗位可以不作數。他說現在他是老板,有權對我的工作進行調整。若我不同意,可以選擇走人。請問老板說得對嗎?我該怎么辦呢?
答:依據法律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一經合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并不是企業一旦出現一些變化,原先訂立的合同就無效了,或者就必須得重新簽訂了。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所以那種以為換了老板,原先的合同就不作數了,必須重新簽訂的說法是多么的荒唐。
第二,變更合同需協商一致或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非出現一些法定情形,比如有證據證明職工不能勝任崗位,單位才可以單方面變更。但要指出的是,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而不是像現在這樣,隨意的、口頭的、單方的宣布變更合同。
若認可這種變更,職工權益的保護和合同的嚴肅性將無從談起。
第三,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恢復原崗原薪。因為對變崗降薪,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若沒有證據,勞動者當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內容。若單位執意解除或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動者可要求單位依法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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