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采取新思路應對新時期調解仲裁工作的新挑戰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2009年是我國調解仲裁工作困難最為集中的一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20號在廣州舉行的全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座談會上說,人社部將采取“以和為先、以調促和、分類處置、裁審銜接”的新思路,應對新時期調解仲裁工作的新挑戰。
一、迎難而上,調解仲裁工作取得新進展
在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重點解決仲裁辦案中的小額案件多、積累案件多、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多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多這四個突出問題。楊志明部長介紹,全國各級調解仲裁部門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勞動關系雙方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推動實現勞資兩利;面對勞動合同法、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勞動者維權意識明顯增強的態勢,不斷提高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面對機構改革中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整合后的新情況,推進以調節組織基層建設和仲裁機構實體化基本建設為重點的“兩基”建設取得新進展。
二、新時期調解仲裁工作的新特點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關鍵期,改革進入攻堅期,社會矛盾進入凸顯期。調解仲裁工作范圍廣,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有495.9萬個企業法人單位,擁有從業人員3億多人。其中,99%以上的企業為中小企業,而且中小企業面臨困難最多,爭議量最大。事業單位共有126萬個,擁有工作人員3000多萬人,聚集了國有單位2/3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市場經濟趨利性、法律法規漸進性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性的影響下,勞動人事爭議也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勞資矛盾不可避免性。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系具有經濟性與社會性兼有,平等性與從屬性兼有,沖突性與協調性兼有的特點。由于產生利益的共生性、要求分配的合理性,容易引發勞動爭議。二是勞動爭議階段多發性。從國際經驗看,人均GDP1000-3000美元,既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又處于勞動爭議多發期,人均GDP超過5000美元,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將會逐步減少。我國人均GDP不足3000美元,正處在爭議多發期。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期,爭議案件多為個人勞動爭議,以分享改革發展成果為主;在經濟增速下行時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乃至群體性事件多發,以保障基本權益為主。三是勞動人事爭議復雜性。當事人復雜,既有企業與職工(包括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務派遣工和農民工)、又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還有軍隊與文職人員。爭議內容復雜,拖欠加班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和事實勞動關系等歷史積累的案件突出。訴求復雜,案件已由單一訴求向多維訴求發展,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違約金、賠償金等內容,審理難度大。
三、新時期調解仲裁工作的新思路
“以和為先”。在調解仲裁工作中,以人為本就是以人的勞動權、休息權、報酬權為本。要“化沖突為和解”,大沖突,大和解;小沖突,小和解。小案件,通過雙方協商使之自愿和;大案件,通過政府居中調停使之強制和。
“以調促和”。調解是溝通、是勸導、是說合,是一門值得研究的大眾工作藝術。調解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被稱之為“東方經驗”,國際上也有些做法可資借鑒。比如德國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有工人代表負責和雇主商談勞動爭議,通過每周定期商談進行勞動爭議調解,取得便捷調解的積極效果。美國普遍存在著解決社會沖突中心及調解服務公司,通過專職和兼職的社會調解員,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避免了當事人有事就上訴法庭或無錢請律師的問題。
“分類處置”。簡單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由仲裁員獨任審理。發揮終局裁決在案件處理中的作用,將小額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準案件、事實清楚且權利義務明確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通過仲裁終局方式結案。對于集體勞動爭議要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快速結案,防止人數多、影響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演變成群體性事件。在案件處理中要堅持三方原則,這是勞動關系和勞動爭議的特性所決定的,已經形成國際慣例。
“裁審銜接”。要汲取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能動”的觀念,借鑒從“裁判糾紛”到“預防糾紛”和“解決糾紛”的經驗。促進裁審銜接,暢通援助和救濟渠道,做好仲裁終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審結案件與法院立案環節之間的銜接,對少數疑難復雜的大額案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促進調裁銜接,做好人民法院發放支付令和調解協議書司法審查確認的銜接工作,提高調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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