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個體戶雇傭工也可參加工傷保險 費用雇主出
近日,記者從廣西人力資源和社會資源保障廳獲悉,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雇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風險,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據悉,《通知》要求區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須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全部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通知》中所稱雇工,是指與個體工商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農民工)。《通知》同時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雇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手續,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雇工個人不繳費。
雇工參保情況變動或者繳費個體工商戶的工傷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應當自雇工參保情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個體工商戶終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變更或者注銷工傷保險登記手續。
個體工商戶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個體工商戶每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全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費率×雇工人數;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行業基準費率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登記的生產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風險類別確定。
各統籌地區也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采取定期、定額等靈活方式征繳工傷保險費,建立適合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特點的參保方式。具體辦法由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后,其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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