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調整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 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009-02-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月2日,青海省省長宋秀巖主持召開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調整青海省失業保險金標準問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自1986年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以來,青海省先后6次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保證了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了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維護了社會穩定。
依照《失業保險條例》關于“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規定”的精神。為保障參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會議決定,在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西寧市、海東地區每人每月330元,海南、海北、黃南州每人每月340元,海西、果洛、玉樹州每人每月350元。
會議指出,建立與社會保障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失業保險金增長調節機制,既能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又能促進其再就業,是非常必要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精心組織,確保將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及時足額發放到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手中。同時,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政策宣傳,嚴格執行政策。要加強基金征繳,失業保險費征收做到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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