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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文憑訂立勞動合同有效嗎?
2008-11-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2005年3月,某電腦公司聘任持有某財經大學文憑的李某為該公司銷售經理,雙方于2005年4月訂立聘用合同,合同約定銷售經理的月薪為2800元。2006年10月,該電腦公司查實李某所持的是假文憑,遂決定從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勞動合同,對李某2006年10月份工資僅支付了一半。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堅持認為勞動合同已實際履行是有效的,公司應全額支付2006年10月份工資,并要求該電腦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2800元。
那么雙方所訂勞動合同效力如何?一種意見認為,雙方于2000年4月訂立了勞動合同并已實際履行,故雙方之間所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文憑并不重要,若李某按時保質全部完成工作任務,某電腦公司就應全額支付最后一個月工資,并按勞動法支付一年的經濟補償金。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勞動合同無效,但李某已付出勞動,電腦公司應當向他全額支付最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與法無據(jù),不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