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檔案被遺失 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6萬余元
溫州網訊 勞動檔案被遺失,工齡少了十幾年,導致養老金差了好幾百元。去年剛退休的徐女士將原單位及主管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獲賠6萬余元。
1977年6月,徐女士進入溫州市燃料運輸隊工作,于1991年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997年,運輸隊無法繼續經營,對職工勞動關系進行處理,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2005年6月,徐女士在準備辦理退休手續時,得知自己沒有勞動檔案,不是該運輸隊的固定工。徐女士在1991年7月之前的工齡不能視同保險年限,且也不能以此確定她退休后發放養老保險金基數標準。2006年12月,徐女士辦理了退休手續,養老金為每月679余元。徐女士說,與她退休年齡相同,參加工作時間一樣的固定工每月的養老金有1011余元。徐女士于是將市燃料有限公司、溫州燃料運輸隊、市物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三被告認為,徐只是運輸隊的臨時工,因此沒有建立檔案,只有正式職工才建有檔案,不存在檔案遺失爭議。
經法院查明,2005年,三被告出具了企業職工醫保認定證明,認定徐系溫州市燃料運輸隊職工,其工齡至1997年8月止為20年2個月。
另查明,被告溫州市燃料運輸隊的主管單位為溫州市燃料總公司,負責該運輸隊的人事管理。2003年,該公司進行零資產改制,成立溫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移交給溫州市物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職工的勞動檔案是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辦理退休手續及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對職工的工作與生活具有重大影響。溫州市燃料總公司負有妥善保管每位職工勞動檔案的義務,對于徐女士因勞動檔案遺失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公司改制后原有債務應由剩余資產的接受方即溫州市物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承受。 賢群 璐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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