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真假鑒定巧斷勞動糾紛案
本報訊 (通訊員 朱道海 記者殷文靜)一場歷時3年的勞動爭議糾紛案,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等程序,近日,終于以筆跡真假鑒定而落下槌音。
1987年12月,曲小龍被飛鱈機電管理站錄用為集體勞動合同制工人,被安排在鑄造車間勞動。
后經改制,曲小龍被吸納為飛鱈可鍛鑄鐵廠單位職工。1998年9月1日,曲小龍與他人一同承包了飛鱈可鍛鑄鐵廠供油門市部,約定承包期為3年,承包期間,曲小龍仍屬于該廠單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由曲小龍承擔,該廠代交,若到期不繼續承包,則回廠上班。2003年11月21日,飛鱈可鍛鑄鐵廠以單位連續虧損為由,作出解除曲小龍勞動合同的決定,但未向曲小龍送達。2004年5月6日,該廠又書面通知曲小龍到該廠上班。此后,曲小龍在得知該廠解除其勞動合同決定后,申請仲裁,要求飛鱈可鍛鑄鐵廠支付經濟補償金。飛鱈可鍛鑄鐵廠不服仲裁,訴至法院。
原告飛鱈可鍛鑄鐵廠訴稱,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終止勞動關系的協議,被告曲小龍對此是明知的,且曲小龍申訴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已超過60日的申訴時效。被告曲小龍辯稱,2003年11月26日的協議中“曲小龍”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該協議是由原告暗箱操作,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是在2004年12月交納社會保險費用時才得知已被原告解除勞動關系,隨后在2005年1月申請仲裁,未超過申訴時效。同時,原告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以及2004年5月6日的通知書,被告均未收到。
法院經委托公安部門對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協議中“曲小龍”的簽名進行鑒定,確定該簽名并非曲小龍本人所簽。因此,法院認為,該協議不成立,原、被告間不存在協商解除勞動關系。近日,法院判決原告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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