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局關于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
為加強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管理,結合實際情況,對貫徹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上海市勞動局負責對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管理。
二、外國人在本市就業(包括勞動報酬來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應當什么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三、持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證》及《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的外國人可免予辦理就業許可證書和就業證。
四、本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許可證書后方可聘雇;獲準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入境后須取得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本市就業。
五、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崗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必需的,從事技術、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國內缺少適當人選的崗位,且該崗位聘雇外國人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六、外國人在本市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以及所從事的工作不能用有的疾病;
(二)有確定的工作單位;
(三)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適應的學歷以及從事相應的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
(四)無犯罪記錄;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
七、外國人在本市就業應當持職業(z字)簽證入境。對持其 他簽證入境后申請就業許可的,應在獲取許可證書以后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八、末持職業簽證入境,申請就業并獲取許可證書的下列人員,因情況特殊難以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的,在提供有關材料后,可以直接申辦就業證,并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
1、按涉外項目合同約定受聘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
2、為用人單位進口設備從事安裝、調試和維修,期限不滿 一年的人員;
3、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
九、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和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的隨 行家屬要求就業,應當按本意見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辦就業許小和就業證,并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變更身份手續。
十、用人單位聘雇外國人,應當在擬聘雇的外國人入境以前,向市勞動局申請就業許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聘用外國人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三)擬聘雇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四)擬聘雇外國人從事該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證書;
(六)擬聘雇外國人的護照復印件;
(七)與本意見第五條相關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四)項所稱資格證明,指擬聘雇外國人持有的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相關技術技能證書,或該外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曾從事與現聘雇崗位相關工作的資歷證明。
十一、用人單位聘雇外國人的申請被批準以后,由市勞動局頒發許可證書,用人單位憑許可證書等有關材料向被授權單位申辦外國人入境職業簽證手續,并通過被授權單位向擬聘雇的外國人發出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
十二、獲準來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憑上述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辦職業簽證。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在被聘雇的外國人入境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辦理就業證的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一式二份;
(三)許可證書;
(四)被聘雇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五)省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六)用人單位與被聘雇外國人簽定的(勞動合同);
(七)被聘雇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已獲取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申辦居留證件;
十四、在外國企業或臺港澳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國人,免辦許可證書、入境以后由代表機構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及前條所列的相關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十五、申請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據實回答發證部門提出的與就業有關的詢問。
被批淮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接受發證部門必要的法制教育。
十六、用人單位與獲準聘雇的外國人之間有關聘雇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雇關系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
十七、就業證期限按照用人單位與被聘雇外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務期限確定,但一次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并且不超過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外國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有效期。
十八、就業證期限屆滿如需繼續聘雇,用人單位應當在就業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延長就業證期限的申請函;
(二)《外國人就業證》;
(三)被聘雇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四)被聘雇外國人的居留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申辦就業證延期,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供已經工商部門延期的工作證。
符合條件的,按前條規定給予延長就業證期限。
十九、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聘雇關系或在就業期間解除聘雇關系的,以及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將該外國人的就業證交還原發證部門,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書面報告市勞動局。
二十、外國人只能在其就業證上注明的單位就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工作。屬境外投資資方派遣,在同一投資方舉辦的幾家企業中兼職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業出面辦理就業手續。
二十一、外國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雇關系手續后十日內,并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請辦理就亞證變更手續: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聘雇外國人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三)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證書;
(四)擬聘雇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五)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與該外國人解除聘雇關系的證明;
(六)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
外國人變更用人單位且變更職業的,還須提供任新職的相關資格證明。
原在外省市就業的外國人來本市就業,本市用人單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還須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二十二、外國人在就業期間變更職務、護照號碼、國籍、居住地點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攜帶相關證明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二十三、外國人辦妥就業證延期或變更手續后,應當在十日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二十四、用人單位遺失或損壞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在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就業證的,應當立即到市勞動局申辦補發或換發手續,遺失許可證書或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文匯報》或《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二十五、對于已取得職業簽證人境,因故未及辦理就業證、居留證件出境,改持其他簽證再次入境的外國人,在超過原職業簽證入境有效期三個月內的,可以辦理就業證。超過三個月及其以上的,應當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二十六、對于雖已獲取就業許可證書,并向被授權單位辦理了簽證函電但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或該外國人已在我國境內,委托他人代辦職業簽證(該職業簽證上無入境章)的,不予辦理就業證。
二十七、對于就業期滿繼續聘雇,逾期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外國人及用人單位,在經市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以后按照本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延長其就業證期限;逾期三個月以上的,不予延長就業證期限。
二十八、對于違反本意見第十、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一條規定在申辦過程中提供虛假文件,獲取就業證后被證明不符合聘雇或就業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聘雇、工作的外國人或已結束聘雇、工作的外國人辦理了就業證或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市勞動局可收回其就業證,并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
二十九、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得聘雇外國人。
三十、外國人未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申辦就業證,在本市用人單位任職工作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三十一、外國駐本市領事機構、新聞機構及其他官方機構、國際組織在本市設立的機構聘雇外國人,應先經市外事辦公室認可。
三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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