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試用期違規 勞動者可索賠償金
2015-11-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王先生:今年1月,我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2年,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20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2800元。8月份,公司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我發現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吳律師: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合同2年,試用期最長應為2個月,公司與你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且該試用期已經履行完畢,支付賠償金的期間就應是4個月,以試用期滿后的2800元的月工資為賠償標準,公司應支付11200元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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