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引發的牢獄之災
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把‘惡意欠薪罪’正式列入刑法,提請審議。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我們期待‘惡意欠薪罪’能早一點審議通過,并正式寫入刑法。這樣也可以讓存心損害職工權益的老板有所顧忌,更有利于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我們先來看看兩個關于討薪的案例。
案例一 10月8日,一起涉及187名農民工、涉案標的總計50余萬元的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被江蘇省銅山法院順利化解。
今年9月19日,銅山法院鄭集法庭的立案大廳里突然涌進數十名農民工,他們都是徐州某玻璃制瓶廠的工人,因為廠方拖欠工資而決定采取法律途徑為自己討薪。鄭集法庭隨即一一立案,并立即著手深入了解案情。經過細致的走訪調查,法官了解到,該玻璃廠的老板因偷逃稅款在今年上半年被公安機關批捕后,工廠處于停產狀況,工人工資已拖欠多月不能按時發放,工人討要無門,只得訴至法院。
辦案法官經多方了解得知該廠已經轉讓他人,近百萬元的轉讓款已經支付完畢,該廠原老板具有支付工人工資的能力。在相關部門的協助下,承辦法官見到該廠老板并對其進行耐心的說服教育、講清道理。最終,該廠老板表示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及訴訟費用,并在187份調解協議上簽字。
不到20天時間,在銅山法院法官不懈的努力下,這起涉及187名民工的集訴案件順利結案。
不過下面這個案例的當事人就沒有這么好運了。這樣也可以讓存心損害職工權益的老板有所顧忌,更有利于職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 今年3月,年近50歲的四川女工陳美華準備結束打工生涯。家中兒女都已大學畢業且有不錯工作,而自己在外奔波多年也該休息了,于是她向所在務工的路橋一家地毯加工廠提出辭職。根據工廠規定,辭職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報告通知廠方。
陳美華一切照做,到了4月,陳美華準備辭職回家,可老板還拖欠了她二三十天的工錢,累計1000多元,這筆錢當初是廠方收取的務工押金。不管押金是否合法合理,陳美華辭職了這錢當然得歸還。可老板卻打起了馬虎眼,讓她去財務那里領,財務卻說賬上沒有這筆錢,幾次討要,老板和財務就把她踢來踢去。
5月25日中午,急著回家的陳美華再一次來到地毯廠,向老板討要工錢又未果,滿心委屈的她看著老板停在廠區里的寶馬車氣憤不已,“你開寶馬卻要拖欠我1000多元的辛苦錢。”沖動之下,陳美華突然撿起地上的石頭狠狠地砸向了老板的寶馬車,致寶馬車駕駛室玻璃、引擎蓋、車門等多處損壞,經鑒定損失價值5412元。
報案后,警方對此介入偵查,陳美華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是,陳美華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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