尷尬的加班費追討
現代社會中,競爭激烈,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加點的事件常有。員工為了保住飯碗,班是按規定加了,但這加班費老是讓人臉紅脖子粗的。
案例:朱女士反映,所在企業經常加班加點,但當員工要求支付加班費時,公司卻稱獎金中已包含加班費。她想知道,企業能否以獎金代替加班費?
答:把獎金當作加班費來發放,其實這是不合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獎金和加班工資雖然同屬于工資總額的構成部分,卻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資是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獎金是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獎勵工資和業務提成等。
加班工資是法定的,只要勞動者有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獎金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范圍,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獎金的發放與否。因此該單位以發放獎金為由,不給職工發放加班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
新聞事件:11月24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統一執法日活動,當天共檢查了723家用人單位,其中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420家,占58%;未按標準支付加班工資的213家,占29.5%,未支付加班工資的90家,占12.4%。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11月15日到30日期間,將在全市范圍內對“中秋節”、“國慶節”兩節期間加班費支付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此次專項執法大檢查活動將重點對全市范圍內的賓館(飯店)、商業服務、公共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節假日加班費支付情況進行檢察。
昨天,檢查組現場為1028名職工追回加班費20萬元。其中,賓館(飯店)321家,商業服務業248家,公共交通運輸業39家,其他行業11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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