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離職后 難以要求經濟補償
2015-09-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金某系某機械公司職工,2009年7月入職。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1月,金某向該公司提出辭職。在離職申請表上,金某填寫的離職理由為“個人原因”。今年5月,金某申請勞動仲裁,稱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故提出辭職,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終,仲裁委裁決不支持金某的請求。
評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但若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身體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請離職,并在此后以用人單位欠發工資、欠繳社保等為由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般是難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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