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 如何索要補償金
2015-09-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3年6月,王某應聘某企業擔任銷售主管,經過面試、試用期,王某表現很好,最后公司決定招聘王某,并約定月工資3000元。但是王某和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2014年11月,因為公司經營出現問題,公司決定辭退王某,并支付王某4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王某認為經濟補償金過低,公司也沒有權力單方辭退員工;而公司認為,公司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辭退員工,而無須征求員工的同意,并且也支付了王某經濟補償金。
律師分析:王某并非自己提出辭職,而是單位主動開除,不過即使未簽勞動合同,公司也不能擅自開除員工,公司應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工作了1年多,公司一直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雖然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關系已經建立,非法定事由,公司不能單方辭退員工,否則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的雙倍工資。
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了1年5個月,按月工資3000元計算,公司應當支付王某違法辭退的雙倍經濟補償金9000元,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000元,合計42000元。如公司不予支付,王某可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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