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必須單位批準嗎
2016-05-0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大多數用人單位的“離職流程”中,都有勞動者離職須經領導批準的規定。那么,勞動者辭職必須要得到單位批準嗎?下文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規定來看,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辭職的權利,在勞動者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照規定的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亦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因此,勞動者的辭職文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即可生效。若勞動者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交了書面的辭職文件,用人單位不予批準,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制造障礙,包括扣發工資、檔案等,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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