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工作者不能隨便辭退
目前我國乙肝病菌攜帶者的比例為百分之七點多,按全國13億人口計算,我國乙肝病菌攜帶者約有9000多萬人。乙肝病菌攜帶者在中國地域上普遍存在。前期由于我們單位也遇到類似事情,我還帶這些人專門到傳染醫院做過傳染檢測,即使是“大三陽”的傳染指標也達不到醫學規定的在家病休的標準。因此國家有關文件也明文規定:單位不能隨意解聘乙肝攜帶者。下面我們來看看現實生活中兩個乙肝病菌攜帶者的遭遇。
上海市某家居制品公司在07年4月初對公司的全體員工進行一年一度的身體健康情況檢查時,查出公司生產一部與銷售部門的張遷、李曉患有乙肝(小三陽),經人力資源部與公司高層領導商討后,擔心員工間病情的交叉性傳染,人力資源部便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給予張遷、李曉各為期六個月的病假醫療期,同時每月照常給他們發放基本工資,半年后,醫療期滿,經醫院復查,張遷、李曉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擔心二者的乙肝會在公司內部傳染,便決定與張遷、李曉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相關法規規定給予了張遷、李曉足額的經濟補償金。
但張遷、李曉二人在領完經濟補償金后,卻認為公司以患有乙肝擔心公司內部員工交叉感染為由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歧視行為,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否則提交勞動仲裁。
問:1、對于公司對張遷、李曉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復了同張遷、李曉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者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返還?
專家點評
1、《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工作屬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門規定的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食品行業。2。飲水行業。3。整容、美發、公共浴室行業。4。保育、教育行業。5。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所以,從本案中所闡述的條件來分析,公司對張遷、李曉的處理決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如果公司恢復了同張遷、李曉的勞動合同關系,二者的經濟補償金必須如數返還,二著在仲裁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單方終結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企業原決定的,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待遇。其標準為:用人單位作出終結勞動關系的決定之日前該員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停發月份。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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