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全文
第十三條 企業方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企業首席協商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以由其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協商代表產生后,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協商代表出缺的,按照本條例進行補選或者重新指派。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同級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對聘任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和協商代表進行培訓。雙方首席協商代表也可以聘請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參加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六條 雙方協商代表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協商議題;
(二)收集、整理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如實提供與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參加工資集體協商;
(五)及時公布協商結果并接受詢問;
(六)參加協商爭議的處理;
(七)監督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八)保守商業秘密;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為雙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應當視為正常工作。
第十八條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協商代表產生之日起至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期滿之日止。
雙方協商代表在任期內,除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外,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不得在晉級、晉職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九條 在協商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代表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過激、歧視性行為干擾工資集體協商。
第三章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
第二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
(二)勞動定額及工時工價;
(三)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四)津貼、補貼標準、績效工資和獎金等分配辦法;
(五)加班工資基數標準;
(六)待崗期間的補貼,病事假、帶薪休假期間的工資標準;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