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
2015-01-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第九條〔聽取意見和公布裁員方案〕 企業應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對裁員初步方案的合理意見,修改完善后確定企業裁員方案和被裁減人員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重新處理〕 企業裁減人員未履行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或者未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的程序的,工會或者職工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
第十一條 〔裁員報告〕 企業確定裁員方案后,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裁員報告,包括下列材料:
(一)裁員方案;
�。ǘ┮罁脝T方案確定的被裁減人員名單;
�。ㄈ┨崆罢f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情況以及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等材料;
�。ㄋ模┍徊脺p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和社會保險費等是否能按時足額支付或者繳納,以及相應的解決措施或者方案;
�。ㄎ澹┮呀洸扇〉臏p少裁員、穩定崗位的措施;
�。┊數厝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企業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裁員報告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出具回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企業裁員報告后,對報告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向企業出具收訖回執并予以備案;對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企業限期補正。
第十三條〔實施裁員〕 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收訖回執10日后,企業可以實施裁員,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企業有拖欠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時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并以貨幣形式及時結清拖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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