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如何規定臨時工 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
臨時工,顧名思義就是指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勞動法》對臨時工作了詳細的定義,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勞動法》關于臨時工的定義
《勞動合同法》的修訂案針對的是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是指的這樣一種。勞務派遣工跟所謂的我們習慣稱的臨時工還不完全一樣,因為他跟用工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他的在勞務派遣公司。而所謂的臨時工的勞動關系在他自己所在的單位,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網友亟盼同工同酬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
同工同酬體現著兩個價值取向:確保貫徹按勞分配這個大原則,即付出了同等的勞動應得到同等的勞動報酬;防止工資分配中的歧視行為,即要求在同一單位,對同樣勞動崗位,在同樣勞動條件下,不同性別、不同身份、不同戶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勞動者之間,只要提供的勞動數量和勞動質量相同,就應給予同等的勞動報酬。
二、如何維護臨時工的權益?
首先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同時增加企業的違約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其次,針對臨時工以勞動派遣形式遭濫用的情況,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哪些崗位是輔助性的可以使用臨時工,臨時使用期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此外,還應明確政府機構中哪些領域不可以雇用臨時性用工。
看完上文的內容,相信大家對臨時工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與臨時工對應的是正式工,在很多領域,比如建筑工地,存在大量的臨時工,他們為現代化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然而他們處于弱勢地位,自身權益經常遭到侵害。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兩部法律恰恰規范了用工市場,很好地調解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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