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摔殘 新司解助南陽農民獲賠48萬
打工摔殘 新司解助南陽農民獲賠48萬
2003年8月,南陽農民孫宏濤在打工時從鉆井架上摔下成重傷,雖獲賠6萬多元,但其后半生及老母、子女的生活沒有著落。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
他的后半生有了著落
12月13日,當孫宏濤看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的判決書時,不禁潸然淚下。
老板躲避責任
2003年6月中旬,家住南陽市仲景路的農民孫宏濤經人介紹,到南(陽)鄧(州)高速公路工地,跟隨一名李姓工頭干臨時工,具體工作是鉆孔。但他沒想到,這是他厄運的開始。
2003年8月2日下午5時許,因鉆孔需要更換鉆桿,孫宏濤爬上井架6米高處準備更換鉆桿,由于豎立的鉆井架無任何安全保護設施,而且井架未安裝保險螺絲,在魏某按下開關后,井架被拔起,向地上傾斜。孫宏濤隨著20多米高的井架倒在機車駕駛室上,雙腿被井架死死壓住……
經診斷,孫宏濤左小腿挫滅性損傷,右脛中上段開放性骨折,左內跺骨折,并伴失血性貧血。
工頭李某給孫宏濤送去1萬元醫療費后,再也沒有下落,但孫宏濤的醫療費還需要5萬元左右。無奈,孫宏濤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遞上申請書,請求查處這次事故,并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支付醫療費。但沒有回音。后,孫宏濤家人提請勞動仲裁部門對其工傷進行認定,但勞動仲裁部門以孫宏濤沒有勞動合同為由,拒絕受理。
賠償杯水車薪
2003年9月3日,走投無路的孫宏濤一紙訴狀將承攬南鄧高速公路周營——萬新店段土建工程的遼寧省路橋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省路橋公司)及南陽遠東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公司)和工頭王某、李某告到了南陽市宛城區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遼寧省路橋公司在承攬了南鄧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土建工程后,與遠東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遠東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遠東公司又與王某簽訂了《內部施工勞務協議書》,將承包的鉆孔灌注樁工程交由王某施工。王某又與李某簽訂了《承攬鉆孔合同》,而孫宏濤受李某雇用。孫宏濤的傷情經法醫鑒定,被綜合評定為重傷,其繼續治療費仍需5.3萬元。
宛城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遼寧省路橋公司在用人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就業訓練。但該公司作為南鄧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和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義務,也未對遠東公司、王某、李某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因而引起了工傷事故發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遠東公司、王某、李某與遼寧省路橋公司是內部勞務關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擔責任,故遼寧省路橋公司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責任人或單位進行追償。原告孫宏濤本人無故意或過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法院遂判決遼寧省路橋公司賠償原告孫宏濤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繼續治療費共計66339.77元。
遼寧省路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中院審理認為,遼寧省路橋公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遠東公司承包,遠東公司繼而層層轉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導致生產隱患存在直至發生生產事故,對此,遼寧省路橋公司首先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然而,六萬多元的賠償僅僅解決了孫宏濤的醫療費,而最大的問題是:他自己的后半生,他60多歲的老母親、13歲的兒子和兩歲的女兒的生活怎么辦?
“解釋”雪中送炭
二審宣判后不久,適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并于今年5月1日始實施。孫宏濤讓家人推著自己找律師咨詢,律師為孫宏濤詳細闡述了這個司法解釋:一、如果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二、過去只賠償生活補助費,新司法解釋則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受害人的收入損失。三、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對未來的收入損失,因為具有抽象性和不確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指標予以賠償。
聽完解釋,孫宏濤心里升起了希望。
2004年6月17日,出院不久的孫宏濤第二次向南陽市宛城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判令遼寧省路橋公司、遠東公司、王某和李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定殘后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49萬余元。
訴訟過程中,孫宏濤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也被作出,結論是:左下肢傷殘四級、右下肢傷殘十級,日常生活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需1人。
獲賠有理有據
2004年7月至11月,法庭先后三次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1.李某作為雇主,依法應對李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2.遼寧路橋公司、遠東公司、王某、李某非法將工程層層分包、轉包,使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和工程質量責任難以得到落實,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原告孫宏濤在事故中無故意過失,不承擔責任。4.原告的傷殘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計算20年,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2003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年,結合四級傷殘補助費應為96965.68元;定殘后的護理費應自定殘后計算20年,定殘后的護理費用為108000元;殘疾輔助器具由南陽市肢體康復中心證明,使用國產普及型支具和輪椅符合傷殘現狀,單價合款32000元,更換周期為四年,考慮人均壽命和原告年齡以定殘之日計算20年為宜,殘疾輔助器具費160000元;鑒定檢查費733元;精神撫慰金結合傷殘等級以35000元為宜;原告母親的撫養費為12354元;原告女兒孫夢燚2002年6月16日出生,撫養費為39532.80元;原告兒子孫夢凡1990年10月18日出生,撫養費為10706.80元;原告繼續治療期間的誤工費用應自上案截止時間起至定殘之日止計算5020元,繼續治療期間共住院238天,護理費為7140元,營養費為1190元,伙食補助費2380元,交通費經審查合理部分為200元。以上共計479222.30元,依法予以支持。
該院判決:一、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孫宏濤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定殘后護理費、鑒定費、檢查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繼續治療期間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479222.30元;二、被告遼寧省路橋建設總公司、被告南陽遠東裝飾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負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資料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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