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調解制度的不足
當前,我國存在訴前獨立的勞動調解制度。1993年實施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調解。這是一種以工會為核心的獨立的勞動調解制度。再加上勞動仲裁和訴訟,我國的勞動爭議解決制度被描述為“一調一裁兩審”制。不過,這種獨立的勞動調解并非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雖然這種內設于企業的勞動調解制度“看上去很美”,但是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總的來看,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反思。
首先,工會組織不健全,調解委員會難以建立。在勞動爭議滋生的中小企業,很多并沒有工會,即便有也是名存實亡,根本不能發揮應有的職能。根據相關統計,截至2004年,全國建立了15萬多個企業內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同比減少1萬多個,相對于全國的企業數量,組建率僅為11.2%。
其次,工會公正地位喪失導致調解委員會功能式微。當前,用人單位的工會并不能獨立行使職能,很多工會干部由單位任命,以至怕得罪領導、怕丟飯碗的思想盛行。此外,調解委員會的工資和活動費用也不獨立,完全由用人單位支付,工會的公正地位也就無從談起。在這種情況下,面對尖銳的矛盾,工會往往唯唯諾諾不能有效開展工作,更不能及時化解矛盾。根據統計,2004年勞動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成功率僅為27%。
再次,勞動調解的非強制性弱化了其應有的功能。勞動調解的非強制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程序上的非強制性,二是調解結果即調解協議的非強制性。當前的勞動調解并非是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就不能進行調解。特別是由于調解協議的非強制性,當事人對調解極為漠視。而調解委員會功能的式微也使得勞動者對調解委員會失去了信任,從而傾向于直接仲裁,使得調解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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