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工摔傷 起訴公司要賠償證據不足
一名男子不定時為一家裝飾公司提供雜工勞務,但沒有辦理入職等相關手續。在一次拆除門面的勞務中,他不小心摔傷,要求裝飾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該公司卻稱與傷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予以拒絕。昨(18)日,記者從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認定此人與裝飾公司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不足,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拆除磚墻不慎摔傷
現年54歲的熊能(化名),系營山縣人,幾年前,他從鄉下到城里打工。
2013年上半年,熊能開始時不時為一家裝飾公司提供雜工勞務。 但他沒有辦理入職手續, 也沒有在這家公司的員工名冊上登記。 這家裝飾公司的一位監理人員負責安排熊能做工的時間、地點,但熊能工作比較自由,也沒有考勤,只是在為這家裝飾公司干雜活時穿著該公司的工作服。 裝飾公司給他的報酬是按件計薪酬,不定時累計發放。從2014年以后, 裝飾公司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不定時為其發放薪酬。此外,熊能偶爾也為其他公司干一點類似的雜工活計。
2015年6月, 這家裝飾公司安排熊能去拆除公司購買的兩間廢棄門面。6月3日,裝飾公司與熊能簽訂了一份《拆除協議》,雙方約定磚墻拆除按每平方米16元計算,梯步、樓板、梁拆除一口價共計3000元;拆除機具由熊能自負;拆除施工必須安全第一,不能違規施工,一切安全責任由熊能自負。
2015年11月20日, 房產證辦下來后,熊能開始施工,因為他獨自一人無法完成拆除工作, 便自行請了其他幾位工人一起拆除那兩間門面。就在第二天,熊能在拆除門店時不小心從過梁上摔下來,致使身體受傷。
傷者主張勞動關系成立
熊能受傷后,多次找到裝飾公司,要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可該公司卻拒絕賠償。
2016年5月10日, 熊能向順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裝飾公司告上法庭,請求確定雙方的勞動關系。法院立案受理后,于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熊能在法庭上訴稱: 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對一線工人是計件工資制, 即多勞多得。同時,無論公司有無工程業務,熊能均受公司派遣和管理制度約束, 在公司上班時穿著統一的制式服裝, 自己與公司一線工人每到一處公司承接業務的工地, 均由公司出具書面派工單。 公司的法人每月通過銀行,以轉賬的方式向其發放工資,且公司在銀行轉賬單中,注明是支付“工資”。
被告裝飾公司辯稱: 原告熊能與被告公司實質是承攬關系,承攬勞務,一事一包,一單一結,累計支付報酬,有工則來,無工則去;原告穿著被告單位工服,只是一種廣告性質,被告單位并未要求原告必須著裝, 只是不能穿其他單位的服裝。 被告單位向原告支付報酬時間并不固定, 間隔不均勻, 金額大小不等,并不是按月支付報酬,且銀行轉賬也未注明是工資。“拆除協議”實際是承攬勞務,協議上注明了原告熊能自帶工具, 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不符相關規定
順慶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據勞社部發《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本案原、被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熊能接受被告公司的安排從事雜工勞務,并領取公司所發放的報酬,熊能提供的勞動也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但熊能并未辦理入職等相關手續, 也未登記于公司員工名冊,未參與公司考勤,上班時間自由,勞動過程不受公司管理。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原告熊能所從事的工作并沒有完全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其工作時間自由,原告在被告公司的部分項目中雙方還通過簽訂承包協議的方式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且原告自行找人完成協議約定的工作, 無須經過被告公司同意。
綜上所述, 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做雜工勞務具體事實并未同時具備勞社部發《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條款所規定的情形, 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不足。
7月12日,該院一審依法駁回了原告熊能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
律師雷震:雇傭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其他勞務活動, 雇主接受雇員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傭關系的主要特征有:
1、 雇員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為雇主提供各種勞務。雇員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 雇員的工作內容可由雇主隨時調整。2、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雇主的名義從事勞動。3、 雇員的勞動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4、 雇員勞動所產生的成果一般歸雇主所有。5、 雇傭關系中, 工資的支付一般有相當穩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資額也一般有相當于該行業比較固定的標準。
承攬關系主要特征有:
1、承攬關系中,定作方與承攬方地位平等。2、 承攬中的風險由承攬人自己承擔。3、 承攬方可以將承攬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4、 承攬方按合同完成某項工作, 承攬合同的標的為物化的勞動成果, 而不是承攬人勞動的本身。5、 承攬關系的報酬是確定或可以按約定計算的, 但是能否獲得利益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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