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中的證據如何保全呢
2013-07-2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那么,如何保全勞動訴訟中的證據呢?下文,勞動法網下邊給您具體介紹。
第一、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是指當事人為使證據保持其固有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防止因種種原因使固有的證據滅失、損壞或以后難以取得而申請實施的保全。提出保全申請的證據,必須是對案情有較重要的證明作用的,保全的證據如果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會使案情無法得到證實,從而使當事人的主張不能得以實現。
證據保全一般可以分為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訴訟前的證據保全,根據《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一般由公證機關進行,所以通常稱之為證據保全公證。訴訟中的證據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進行。
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的證據力一般優于其他一切證據,在訴訟活動中,被法院的采信率極高,是一種十分穩妥可靠的證據保全手段。但由于其程序嚴格、手續繁雜且需承擔一定的費用,因此,除非確實必要一般不會被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所采用。
第二、證據的固化
那么,還有沒有既能防范勞動爭議、規避訴訟的舉證風險,又能夠貫穿于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簡便易行的方法呢?通常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保全證據的活動。但我們認為,廣義的證據保全應該也包括當事人自己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加以保全的活動。為了有所區別,我們在這里將這樣的活動姑且稱之為“證據的固化”。其實,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規范日常管理、完善相關制度等措施,對可能產生勞動爭議的有關證據予以提前固化。
那么,實踐中我們都應該對那些有可能產生勞動爭議的證據提前進行固化,以備不時之需呢?例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用人單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在合法的前提下,還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方才有效。盡管大多數用人單位客觀上都這樣做了,但事過境遷,用人單位一般已無法對此予以證明。一旦遇到涉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勞動爭議,多半會因無法證明規章制度曾經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而被判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在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中,留存了員工返回的對于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表”或工會蓋章返回的意見回執,那結果恐怕就要大相徑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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