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2013-07-2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是什么呢?下文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舉證責任倒置是勞動爭議案件中,某些事實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與一般舉證責任相對而言的一種舉證責任方式,一般舉證責任是指“誰主張,誰舉證”,也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事實,應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舉證責任,又分二個層次:
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舉證;
二是結果意義上的舉證。
前者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供證據,用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后者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是事實。只有負有舉
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應當負舉證責任的事實。
第一、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包括除名、辭退、辭職和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也包括擅自離職的事實,在一般意義上也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除名:
是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勞動紀律或是規章,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作出開除的處理決定,從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除名不是處罰的一種。在除名這一爭議里,用人單位至少要證明如下事實:員工有何違紀行為?這一違紀行為違反了何種規章制度?用作開除的依據即單位的規章的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完成了上述三個事實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才真正完成了這一意義的舉證責任,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辭退:
可分二種情況,一是合法辭退,二是違法辭退。前者是指勞動者具有嚴重違紀或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用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后果;后者是指在沒有依據證明勞動者有違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承擔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后果。
3、辭職:
是指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這里分二種,一種是勞動者提前三十天后正常辭職;二是在某些特別情況下(如用人單位限制人身自由、克扣拖欠工資、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者即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然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后果。
4、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分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二種。
第二、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也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包括勞動者入職時間。
第三、工資表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
第四、對員工作出處罰,且處罰已經送達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五、員工曠工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六、撤銷對員工的處罰或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八、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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