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蓋有公章的書證告贏單位
原在北京德潤萬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湯泉逸墅分公司(以下簡稱湯泉分公司)任保安員的楊某因曠工被開除后,手持蓋有單位公章的加班補償協議書、工資差額補足證明,要求湯泉分公司支付加班費、工資差額共計15275元。盡管湯泉分公司在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中強調公章系楊某偷拿私蓋,但終因空口無憑,于2011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
職工:曠工被開除 持書證起訴
2008年10月14日,楊某進入湯泉分公司任保安員,雙方簽訂期限至2010年10月15日的勞動合同。2010年4月1日,楊某因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
對于因曠工被除名一事,楊某并未提出異議。但其隨后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工資差額共計15275元,并提交了蓋有湯泉分公司單位公章的加班補償協議書和工資差額補足證明。
《協議書》內容為楊某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間存在加班,“根據雙方協商一致補償7000元整。”《證明》內容為“湯泉分公司證明楊某入職時雙方約定的工資與入職后工資不符(雙方約定基本工資2000元,轉正工資2500元),待雙方終止勞動合同時由公司根據約定的工資和工作期限全額補足剩余部分。”楊某同時稱上述文件上的公章為當時的物業項目經理張某為其加蓋。
企業:公章系私蓋 內容不認可
庭審中,湯泉分公司表示公司已按雙方約定全額支付了工資及加班費,不存在拖欠事實,認可《證明》、《協議書》上的公章為單位公章,但不認可其內容,且指出其上面的公章系楊某偷拿私蓋。
為證明其觀點,湯泉分公司當庭播放了湯泉分公司現任總經理與原項目經理張某的通話錄音,錄音中,張某明確表示他并未同意在楊某的《證明》、《協議書》上加蓋公章。
楊某雖然認可錄音中通話人中一位確實是張某本人,但并不認可張某的說法。
法院:企業無證據 被判付賠償
由于張某本人未出庭接受法庭及雙方當事人的質詢,以及湯泉分公司無其他證據證明公章為楊某偷拿私蓋,法院根據證據規則對《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據此,2010年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湯泉分公司支付楊某加班費、工資差額共計15275元。判決后湯泉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湯泉分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記者提示:企業管好公章涉及切身利益
在現實中,持蓋有公章的書證要求賠償或履行合同的案件并不少見。而在這類案件中,公章所有方都千方百計尋找證據,證明公章系員工私蓋,以為只要能做到這一點,就可以勝訴。然而許多案例表明,即便有證據證明公章系員工私蓋,單位也往往同樣敗訴。
有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一旅游公司員工私蓋單位公章以公司名義接私活,并欠下某文化公司50萬元債務。文化公司起訴后,旅游公司查明合同上的公章系員工私蓋。該員工被逮捕后,旅游公司稱合同系單位員工私蓋公章簽訂,屬于個人行為,欠款應由員工個人承擔。而法院審理后認為,旅游公司確認合同上的公章為單位公章,但其未能證明文化公司對員工私蓋公章是明知或知情。員工私蓋公章,屬于旅游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問題,不能成為拒不償還文化公司欠款的理由。最終判決旅游公司償還欠款。
在此記者特別提示,目前在中國,公章意義重大,加蓋公章,代表一個單位的承諾和意思的表達,因此保管好單位的公章,是件關系到單位切身利益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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