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許職工病假 引發工資糾紛“好心”惹官司
案例簡介:
申訴人丁華(化名)訴稱,本人于2005年1月6日到被訴人A公司從事業務員工作,并建立了勞動關系,2007年5月因患擴張型心肌病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因病休假96天,因與A公司簽的勞動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2008年1月初,A公司通知他合同到期,關系已轉至門頭溝區勞動保障局,丁華認為自己的醫療期為6個月,自己的勞動合同應自動延期到醫療期滿,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遂將A公司訴至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資、額外經濟補償金和擔保金等2萬余元。
被訴人A公司辯稱,丁華2005年1月6日應聘到A公司工作,2007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2007年5月16日至6月30日,丁華一直沒到單位上班,也未向單位提供假條。單位后來了解情況后,也未按規定追究其違反勞動紀律的責任。從7月1日到10月8日丁華間斷性地到單位上班。10月15日A公司經研究決定對其進行照顧,通知他回家休養,休養期間工資照發,一切福利待遇均不減少,直到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丁華當時表示同意。直到2008年2月26日下午接到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電話,A公司才知道丁華把單位告了。在答辯書中,對于丁華要求支付病假工資2894.05元的請求,A公司認為與事實不符,單位不僅按規定發放了他的病假工資,還多發了近2000元;對于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公司認為與丁華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履行到期終止,不存著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對于退還擔保金問題,A公司認為2007年11月份公司多次通知丁華領取擔保金,但丁華一直未領,A公司最后提出不再與丁華建立勞動用工關系,不再給予其任何形式的特殊照顧;要求丁華退還單位多發給他的1819.61元。
爭議焦點:
丁華是否存在醫療期
庭審現場:
2008年4月2日上午9點,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庭莊嚴肅穆,丁華訴A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正在開庭。申訴人丁華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經理分別坐在申訴席和被訴席上。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員劉麗萍獨任審理本案。
在經過申訴人申訴、被訴人答辯和質證情況后,案件進入庭審調查階段。
“申訴人是何時參加工作的?”仲裁員劉麗萍問道。
“1993年4月。在某賓館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說。
“被訴人是否認可?”仲裁員繼續問道。
“認可。”王經理回答。
“申訴人你是何時到被訴人處工作的?”仲裁員問。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說。對此王經理表示“認可”。
“申訴人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如何?”
對于仲裁員的提問,申訴人宋先生表示“簽了3份,從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對此,王經理表示認可。
“申訴人何時患病的,什么時間休的病假?”
對于仲裁員的提問,宋先生說,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條,共96天。對此,王經理則說,申訴人丁華一直沒有交過病假條,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來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資。
“申訴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對于仲裁員的提問,宋先生表示,申訴人丁華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斷斷續續的,有的有病假條,有的沒有。
對此,王經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條的確是斷續的,沒有病假條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顧了。王經理補充說,因丁華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讓丁華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華談話,讓他休息到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被訴人是否允許申訴人不提交病假條就休息?”對于仲裁員的問題,王經理回答說:“讓丁華休息前沒有允許他不提交病假條,他這樣是違反勞動紀律的,應該受到處分,但為了照顧申訴人,公司并沒有給他處分。讓丁華休息后他可以不提交病假條。期間,丁華沒有向公司提供2007年12月15日的病假證明,公司也沒有向丁華要病假條。”……時間在一分鐘一分鐘地過去,案件仍在審理中。
在庭審辯論階段,宋先生表示,A公司應全額支付丁華的各項請求,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丁華的勞動合同應自動順延至2008年3月,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終止了勞動合同,應屬提前解除,所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此,被訴人王經理表示,丁華的醫療期應從5月16日計算,即使按6個月計算,也已經超過醫療期了,不同意丁華的申訴請求。
仲裁庭辯論結束后,雙方當時人均表示同意調解。 2008年4月2日上午9點,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庭莊嚴肅穆,丁華訴A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正在開庭。申訴人丁華的委托代理人宋先生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經理分別坐在申訴席和被訴席上。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員劉麗萍獨任審理本案。
在經過申訴人申訴、被訴人答辯和質證情況后,案件進入庭審調查階段。
“申訴人是何時參加工作的?”仲裁員劉麗萍問道。
“1993年4月。在某賓館工作,一直到2003年4月”宋先生回答說。
“被訴人是否認可?”仲裁員繼續問道。
“認可。”王經理回答。
“申訴人你是何時到被訴人處工作的?”仲裁員問。
“2005年1月6日。”宋先生說。對此王經理表示“認可”。
“申訴人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如何?”
對于仲裁員的提問,申訴人宋先生表示“簽了3份,從2005年1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對此,王經理表示認可。
“申訴人何時患病的,什么時間休的病假?”
對于仲裁員的提問,宋先生說,是2007年5月16日患病的,一直有病假條,共96天。對此,王經理則說,申訴人丁華一直沒有交過病假條,公司也不知道他病了,后來才知道的,所以6月份扣了他5月份的工資。
“申訴人自患病住院后是否一直休息,是否有醫院開具的病假條?”對于仲裁員的提問,宋先生表示,申訴人丁華并不是一直休息,是斷斷續續的,有的有病假條,有的沒有。
對此,王經理表示,公司收到的病假條的確是斷續的,沒有病假條的公司最后也按病假照顧了。王經理補充說,因丁華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2007年9月份讓丁華在家休息,10月15日正式找丁華談話,讓他休息到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被訴人是否允許申訴人不提交病假條就休息?”對于仲裁員的問題,王經理回答說:“讓丁華休息前沒有允許他不提交病假條,他這樣是違反勞動紀律的,應該受到處分,但為了照顧申訴人,公司并沒有給他處分。讓丁華休息后他可以不提交病假條。期間,丁華沒有向公司提供2007年12月15日的病假證明,公司也沒有向丁華要病假條。”……時間在一分鐘一分鐘地過去,案件仍在審理中。
在庭審辯論階段,宋先生表示,A公司應全額支付丁華的各項請求,根據其工作年限計算,丁華的勞動合同應自動順延至2008年3月,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終止了勞動合同,應屬提前解除,所以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對此,被訴人王經理表示,丁華的醫療期應從5月16日計算,即使按6個月計算,也已經超過醫療期了,不同意丁華的申訴請求。
仲裁庭辯論結束后,雙方當時人均表示同意調解。
斷案者說:
只有依法管理才能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這是一起因職工醫療期糾紛引發的勞動爭議案,如果當事人雙方都能夠依法辦事,那么今天的糾紛可能就不會發生了。”庭審結束后,獨任審理本案的門頭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員劉麗萍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這樣說。
劉麗萍分析本案時說,從被訴人A公司來講,在執行規章制度方面疏于管理的地方,其一,職工丁華2007年5月16日因病住院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但公司到6月份才了解到此事,可見公司管理存在漏洞,但人情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規章,最終造成了今天的被動局面。
從申訴人丁華的角度來講,職工休病假應該履行告知和請假手續。
劉麗萍表示,這次庭審結束后,還要和雙方當事人繼續溝通,進行調解。
對話當事人:
“公司領導對這個事非常重視,我們公司成立以來,發生這樣的事情還是第一次。”庭審結束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經理對記者說,“多年來,公司領導對職工非常關心。對于丁華也一樣,在生活工作上給予了他很多照顧,但他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我也很生氣。我過去干過律師,遇到今天這個事我也是想自己親自過來聽聽,多學習一下,從中找出工作上的不足,加以改正。”王經理表示,這起案件在公司內部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希望他給公司寫一份困難補助申請,以這種方式給他一定的補償。“我說話是有分量的。”王經理語氣鄭重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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