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員工后的煩惱
借調員工后的煩惱
原告馬某系山西省某縣工藝廠工人。1992年8月28日,被告某電廠多種經營公司經與原告工作單位協商,將原告借調到被告單位工作,借調期限至1995年12月31日屆滿,借調期間,原告勞資檔案及勞動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由被告依據原告單位提供的工資、福利、勞保標準向原告支付勞動工資及福利待遇。1995年底借調合同期滿后,原告原工作單位與被告之間再未續簽借調合同,但原告一繼續在被告單位工作。被告給原告除檔案工資外,其它工資福利待遇按本單位同崗職工標準進行了發放。期間,原告曾就自己工作調入被告單位的問題與被告有關領導口頭協商,始終未達成協議。1997年10月,原告原工作單位破產,未對原告進行安置。1998年12月1日,被告下屬的工作部門組建的某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企業,但對該公司職工的政策性管理仍由被告管理)成立。原告也隨原工作部門的改制到該公司工作,其工資福利待遇亦由該公司發放至1999年12月底。1999年12月,被告以原告當初所簽且借調合同早已期滿,被告又無法將原告調入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00年元月10日向原告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隨后,馬某即提起勞動仲裁。
本期問題: 1、馬某能否要求被告與其恢復勞動關系?理由是什么? 2、馬某能否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借調合同到期后的養老保險金及相應的醫療保險?理由是什么?
專家點評: 1、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理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原告當初所簽且借調合同早已期滿,被告又無法將原告調入為由通知原告停止工作”不成立。D\edsZH9G'bbs.chinahrd.netCn.,uLn9h*
2、可以要求支付1997年10月后保險費用,分析如下:(1)階段1:1995年12月31日至1997年10月,借調合同結束后,因原告關系還在原工作單位,和被告只是存在勞務關系,此期間被告無需為原告繳納社保。(2)階段2:1997年10月至2000年元月10日,此期間因原告原工作單位破產,和原單位的勞動關系隨即解除,之后與被告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系,此期間被告須按法律為原告繳納社保,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社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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