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勞動者個人有何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需要替其購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也要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查詢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還有勞動者也要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義務。
勞動者在社保中享受的權利
1、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根據本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2、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3、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的義務
1、繳費義務
職工要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義務;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承擔個人(或家庭)繳費義務;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承擔個人(或家庭)繳費義務。
2、登記義務
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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