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扣勞動者身份證合法嗎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不讓勞動者“隨意”離職,為了制約勞動者,不是想辦法發展單位,提高勞動者的收入,而是選擇走“歪門邪道”,比如: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單位可以扣勞動者身份證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可以扣勞動者身份證嗎
居民身份證是每一個公民的重要身份證件,頒發身份證是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對用人單位違反這一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同時,對此違法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這里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證法》。
二、扣勞動者身份證有何法律責任
居民身份證法頒布于2003年6月,該法對居民身份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查驗等作出了規定。該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除了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執行監視居住的情形之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不得扣押他人的居民身份證。
對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的,除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外,還要由公安機關對該用人單位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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