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變更勞動合同(調崗調薪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范疇),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一方發(fā)出變更的要約,一方發(fā)出承諾,雙方合意,以書面形式變更。但現(xiàn)實情況是,用人單位因為不滿勞動者的工作變現(xiàn),提出變更,往往通過調崗達到調薪的目的,但是勞動者不同意,認為用人單位是通過此手段逼迫自己走,于是以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補足工資,并且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目前,仲裁機關和法院對此種糾紛的態(tài)度是:首先承認和保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允許企業(yè)根據(jù)員工的表現(xiàn)和企業(yè)的生產經(jīng)營實際來調整工作崗位和薪酬。其次,為防止用人單位對此權利的濫用,講證明責任推給了企業(yè),并且證明標準很高,不是一般合理性而是充分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guī)定,對減少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立法和司法是允許用人單位單方變更權的,但是此權利不能濫用,應從勞動合同約定,規(guī)章制度,勞動者工作表現(xiàn),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觀情況變化等方面充分證明調崗調薪具有充分合理性。
一、職工調換崗位能降薪嗎?
1、根據(jù)《勞動法》第十九條,員工的職位、崗位屬于工作內容,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現(xiàn)實中一些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對員工的職位、崗位不作明確的約定。即使某員工長期從事某項工作,也不能認定雙方已約定了工作內容。因為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即并認可雙方通過長期的行為對工作內容做出了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雙方未對員工的職位、崗位進行約定,因此理論上講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崗。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了職位、崗位,那么用人單位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視為對勞動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須與員工進行協(xié)商、征得員工的同意。
2、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以員工有過錯為由,對其進行調職、調崗。這種調職、調崗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罰行為。法律上講,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處罰,應當建立在充分的事實基礎上,以合法有效的廠紀廠規(guī)為依據(jù),并遵循相應的程序,比如聽取申辯、通過工會等等,如果用人單位未做到上述要求,其調職、調崗決定,就是錯誤的。
調崗降薪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必須遵循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若強行調崗降薪則是非法的。如果的確屬于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就調崗降薪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后,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在員工因有過錯而被調職、調崗時,如員工承認過錯并接受調職、調崗,只要用人單位降薪在合同范圍(至少應當達到相應崗位的平均水平),就應當認為是合理的。
二、用人單位隨意調崗降薪怎么辦?
有時員工可以接受調職、調崗決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勞動報酬。根據(jù)《勞動法》第十九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對勞動關系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對其進行修改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原則,因此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員工的勞動報酬,是單方面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工資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內均可以提起勞動仲裁申訴。
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認為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決定不合理,可以向用人單位管理層申辯,也可以向工會反映,要求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但是,職工不能以消極方式對待用人單位的決定,但考慮到現(xiàn)實中員工處于弱勢地位,對于員工是否有權利抗拒用人單位不合理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進行具體分析。
如用人單位要求調動一個沒有電工資格的員工,去從事電工作業(yè),該員工完全可以拒絕,依據(jù)就是《勞動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之規(guī)定。
上一篇: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應該怎么辦
下一篇:怎么證明自己在公司工作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