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糾紛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隨著經濟的發展,外來務工人員已經發展成了一個龐大的群體,伴隨而來的也是勞動糾紛的增加。因為很多求職者因為自身維權意識不強或者本著“先找個活干一干”的想法,經常出現不簽勞動合同就在單位上班的情況,如此,如果發生勞動糾紛該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呢?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1、很多人都會認為勞動關系只有簽了勞動合同才會是構成了勞動關系,其實并非如此;
2、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1)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2)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3、勞動關系的建立的三種情況:
(1)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但是: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糾紛時,想要維權,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證明自己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企業往往否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自身也很難證明,這就直接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那勞動者就沒辦法可以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存在嗎?
二、勞動者應該采取哪些辦法證明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呢?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所規定:
(1)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③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①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④考勤記錄;
⑤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①、③、④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實踐中證明勞動關系的也有其他輔助證據:
(1)單位開的證明。單位開具證明時保留的證據,如出入證、停車證、食堂飯票;
(2)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
(3)白條。白條就是通常所說的工資欠條;
(4)工作過的相關依據。生產中,產生的送貨單、報表、往來郵件等;
(5)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6)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7)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8)錄音證據等。
以上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鏈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與企業發生了勞動糾紛,可以從以上幾方面來證明自己與企業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因為勞動關系的確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其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與一般的法律保護不同,勞動法實行的是傾斜保護,簡單來說,就是給勞動者更多權利和要求雇主承擔更多的義務,所以作為勞動者一定要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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