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條件和禁止加班情況
2017-02-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是否無條件加班?錯了,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三個條件。那么有哪些禁止安排加班的情況?對于“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符合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時滿足上述三種條件,如不符合三種條件,員工有權拒絕加班。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對于“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公司如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注意:上述規定屬強制性規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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