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拒絕加班算不算曠工
單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安排職工進行加班。但對于職工來講,此時也是有拒絕加班的權利的。但有的單位對拒絕加班的職工記的是曠工,那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職工拒絕加班算不算曠工呢?具體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拒絕加班算不算曠工?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并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作為職工來說,應當與企業同舟共濟,企業需要職工加班的,職工應盡量服從安排。但很多人誤以為,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一律無條件服從。其實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及時通知員工并經員工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中,法定情形是指以下四種情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另外由于突發情況等,如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的,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譬如,由于臨時發生堵車等情況,造成公交車晚點的,即使過了下班時間,司機和售票員也不能扔下乘客和車輛不管,這時延長工作時間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員工一般不得拒絕。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有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如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的,不能作為違紀處理。
二、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法》第42條規定,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等需要緊急處理;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等4種情形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所以,員工拒絕加班被辭退是不合法律規定的。如公司因員工拒絕加班而辭退該員工,該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拒絕加班算不算曠工?當然不算曠工。根據上文內容我們知道,拒絕加班是員工的權利,單位不能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克扣員工的工資甚至是辭退員工。實踐中,如果您有遇到被單位以您拒絕加班為由而克扣了工資甚至是被辭退,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來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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