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返聘后是否再簽勞動合同?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退休職工被返聘后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不再是勞動關系,因此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始于16周歲,終于退休。因此,退休人員已經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與退休人員訂立勞動合同。退休人員再應聘時,可通過要求訂立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相關法律可參考: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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