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崗職工打工是否會被原單位辭退?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依據我國的政策、法規,企業應允許放假待崗的職工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可以保留勞動關系,相應調整合同內容;企業恢復生產時,應先通知本人返崗,逾期不歸者,企業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相關法律依據可參照勞動法如下條款: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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