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2016-11-0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xiàn)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引起的糾紛。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訴訟。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45日內作出,案情復雜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